今年6月底,茅台集团停止使用“国酒茅台”商标,也曾多次引发争议。 近日,茅台集团就另一“国字头”商标提起的诉讼一审结果出炉。
9月10日,南都记者从北京法院判决信息网获悉,中国贵州茅台酒(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商标”申请被驳回,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易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但此案一审以败诉告终。
“国宴茅台”商标申请被驳回,易被误认为国宴专用酒
早在2002年10月,茅台酒 集团申请“茅台国宴”第33类商标已获批,指定使用范围包括果酒、葡萄酒、酒类等,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构成 《商标法》不允许注册,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国宴”是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在重要节日举行的招待国宾或招待各界人士的盛大宴会。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类等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品质、等级等特征产生误解。
针对被诉决定书中提到的内容,茅台集团在诉讼中解释称,茅台酒的知名度非常高,曾多次被用作国宴用酒。 系争商标系专为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存在不利影响。 在诉讼阶段,茅台集团还提交了茅台酒被用作国宴酒的多项物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茅台集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如果将“茅台国宴”作为商标注册 而用在酒类产品上,很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为茅台相关产品是国宴专用酒。 同时,在酒类产品上注册含有“国宴”字样的系争商标并享有专用权,对同行业其他经营者也不公平。
最终,法院驳回了茅台集团的诉讼请求。
茅台曾撤回“国酒”商标诉讼申请,并就引发争议向相关方致歉
“国宴”商标前,茅台集团卷入纠纷 超过“国酒”商标。 自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至今已有十余年。 自2001年以来,茅台集团提交的“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已被驳回九次。
2010年6月,茅台集团再次提交四份“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并通过初审。 三个月初公示期间,国家商标局收到异议95件,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等酒类企业和个人提出异议。 当时的反对意见指出,“国酒”一词可以解释为“该国最好的白酒”,有借国名建名的倾向。 这对白酒行业的其他企业十分不公平,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8年8月,茅台集团在官网发布《关于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的声明》,称公司决定向北京市商标局申请撤诉 知识产权法庭要求撤诉,并向企业法官及所有相关方致歉。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含有“中国”字样的“国”字商标审查审定标准》(以下简称《审定标准》) ‘郭’商标”),以“国家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家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夸大宣传” 具有欺骗性”、“缺乏鲜明特色”、“具有不良影响”。 被,被拒绝。 值得注意的是,试行标准还指出,对含“中国”、首字“国”的商标审查要从严审查,审慎审慎。
撰文:南都记者秦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