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内参”商标被侵权获70万赔偿! 山东兰陵精品酒:文字小,产量少

酒鬼酒(000799.SZ)“内参”牌曾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但山东兰陵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兰陵酒业”)被发现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中使用“内参”标识。 随后,酒鬼酒诉至法院。

据红星资本局6月18日消息,近日中国司法文书披露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一审判决山东兰陵酒业赔偿酒鬼酒70万元。

2021年10月28日,酒鬼酒“内参”上架超市货架。 据IC photo

“内参”品牌是酒鬼酒业独创,也是公司的超高端产品。 红星资本局查询发现,酒鬼酒于2004年3月申请第3981390号“内参”文字商标,该文字商标于2008年3月20日通过初审,2009年2月注册为专用权。 时间为208年6月21日至2028年6月20日。

但酒鬼酒业调查发现,山东兰陵酒业在白酒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内参”标识,属于在同一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 侵权。

为此,酒鬼酒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要求兰陵酒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内参”商标权的酒类,并 浩日酒业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内参”商标权酒水的行为; 同时,要求责令兰陵酒业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责令浩日酒业经销部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并于202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兰陵酒业辩称, 公司生产的“兰陵”、“兰陵王”、“兰陵冬藏”等系列酒,在多处显着使用已合法注册多年的第11485216号“兰陵与图”商标, 醒目地使用了较大字体的“兰陵洞藏”标识,而在瓶身较小的部分仅使用了较小字体的“内参”字样。 公司认为,在涉及生产的饮品上使用“内参”字样是合理使用。

此外,开庭前,兰陵酒业表示,涉案葡萄酒产量很小。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内参”商标合法有效,酒鬼酒业公司作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应依法予以保护 依法享有其合法权益。

法院一审判决:昊日酒业市场部、兰陵佳酿分别立即停止销售、生产、销售侵犯酒鬼酒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权的产品; 兰陵佳酿赔偿酒鬼经济损失70万元,浩日酒业销售部赔偿酒鬼经济损失2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邓玲瑶李晨

责任编辑任志江

(下载红星新闻,报道有奖!)

相关文章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此站点使用Akismet来减少垃圾评论。了解我们如何处理您的评论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