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9月17日电(记者 李静)继“国酒”商标申请失败后,茅台集团在“国宴”商标纠纷案中再次被法院驳回。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茅台国宴”商标注册在酒类产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产品的质量等特性产生误导,对同行业其他经营者不公平, 最后拒绝了。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已经生效。
判决书显示,涉案商标为第3333017号“茅台国宴”商标,茅台公司于2002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用于果酒( 包括酒类)、开胃酒、葡萄酒、酒类(饮品)等商品。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国宴”是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招待国宾或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盛大宴会。 在重要的节日。 诉争商标作为酒类(饮料)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品质、等级等特征产生误解,同时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 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告茅台酒不服,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郭某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茅台公司认为,“茅台”酒作为酱香型白酒的代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茅台”酒曾多次在重要历史阶段作为国宴用酒。 系争商标“国宴茅台”是茅台公司专门为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 用于酒类液体等商品上,使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的质量和质量产生误解,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中文为“茅台国宴”,其中“国宴”是指国家元首或国家元首举行的招待国宾或款待人民的盛大宴会。 各行各业在重要节日。 虽然茅台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茅台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如果将“茅台国宴”注册为商标并用在酒类产品上,很容易被相关 公众将原告的相关产品误认为是国宴专用酒,从而误导其质量、档次等特点。 同时,在酒类产品上注册含有“国宴”字样的系争商标并享有专用权,对同行业其他经营者不公平,很可能对公众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兴趣。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系争商标“茅台国宴”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最终 驳回了原告茅台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据悉,2018年8月,茅台公司曾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未注册“国酒茅台”商标。 .
中华商标网信息显示,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茅台国宴”商标进行了2次驳回复审、5次驳回注册。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显示,多家知名酒类企业申请了“国”字头的商标,其状态或为“等待实质审查”,或为“已申请”。 申请已被拒绝,将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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