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强消费领域司法规范,助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法院选取了10起涉及消费者维权的案件,其中1起涉及虚假宣传。
2016年,田某从某公司购买了保健酒。 2017年4月,因该产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某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元 倍的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冒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号等,但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田某的人身生活造成实际损害,支持退款请求,驳回惩罚性赔偿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企业虚假宣传、冒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号等,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应支付惩罚性赔偿,最终改判A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企业冒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序列号等信息生产、销售产品,不能证明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已构成生产食品的行为。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某企业宣传涉案产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但无法证实产品具有宣传的功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构成虚假宣传。 这种虚假宣传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对公众健康造成实际或潜在的危害。 因此,《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适用于本案。
法院提醒,生产者、销售者在制作食品广告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正规商家和购物平台进行消费,并注意保留一定期限内的各种消费凭证。
吴兴发校对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强消费领域司法规范,助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法院选取了10起涉及消费者维权的案件,其中1起涉及虚假宣传。
2016年,田某从某公司购买了保健酒。 2017年4月,因该产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某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元 倍的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冒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号等,但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田某的人身生活造成实际损害,支持退款请求,驳回惩罚性赔偿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企业虚假宣传、冒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号等,已构成生产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食品安全达标,应予处罚 最终,该公司被责令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企业冒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序列号等信息生产、销售产品,不能证明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已构成生产食品的行为。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某企业宣传涉案产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但无法证实产品具有宣传的功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构成虚假宣传。 这种虚假宣传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对公众健康造成实际或潜在的危害。 因此,《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适用于本案。
法院提醒,生产者、销售者在为食品做广告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正规商家和购物平台进行消费,并注意保留一定期限内的各种消费凭证。
吴兴发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