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林静
由于该养生酒被有关部门查出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该酒类销售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消费者将卖该酒的公司前往 法庭。 3月17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改判为企业退还货款并向消费者支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发出催告书。
消费者田某购买了一家公司的保健酒。 但后来,因该产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公司受到行政处罚。 因此,田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冒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号等,但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该产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对田某造成实际人身伤害。 故支持退货请求,驳回惩罚性赔偿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冒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号等,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并应支付惩罚性赔偿,最终改判为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消费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公司冒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生产、销售产品,无法证明其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构成生产食品的行为。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该公司宣传涉案产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但无法证实产品具有宣传的功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构成虚假宣传。 此类虚假广告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对公众健康造成实际或潜在的危害。 因此,《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适用于本案。
需要提醒的是,生产经营者在制作食品广告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 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正规商家和购物平台进行消费,并注意保留一定期限内的各种消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