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败后,贵州茅台已放弃使用“国酒”。 目前,商品包装和经销商门店上的“国酒茅台”正在被“贵州茅台”所取代。
不过,贵州茅台还“缺”了“国子头”这个商标。 早在2002年10月11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就申请注册了“茅台国宴”商标(第3333017号)。
然而,2003年5月,申请被拒绝。 此后,茅台集团不甘心,开始拉锯检讨。 据中华商标网信息,截至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围绕该商标共进行了2次驳回复审和5次不予注册复审。
2016年,茅台集团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经过近三年的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茅台集团的诉讼。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审判决书。
“茅台国宴”商标未注册的原因很简单。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质量和商标产生误解的标志 产品或产地的其他特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为公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判决书显示,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茅台集团起诉:“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酒登上重要历史舞台 . 涉案商标系原告专门为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 用于酒类液体等商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和质量的误解,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为此,茅台集团提交了多项证明茅台酒被用作国宴用酒的证据,其中包括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的《国酒茅台史画》中的多款茅台酒 国宴用酒照片,以及2013年7月1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播出的《非常有国宴回忆》视频,其中提到用茅台酒当国宴酒的事件 国宴
但这些并没有让法庭信服。 法院还认为,“茅台国宴”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法院认定的理由有二:
“国宴”是指国家元首或国家元首为招待国宾或款待各国人民而举行的盛大宴会。 各行各业在重要节日。 虽然茅台集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如果将“茅台国宴”注册为商标,用在酒类产品上,很容易被侵权。 相关公众将原告的相关产品误认为是国宴专用酒,从而误导其质量、档次等特点。
同时,在酒类产品上注册含有“国宴”字样的系争商标并享有专用权,对同行业其他经营者不公平,很可能有 对公众利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从避免含有“国”字样的质量标志商标泛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商评委认定涉案商标不属于 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在中国商标网上,“国宴”的注册商标有108件,其中大部分是酒类产品。 也不乏山西杏花村汾酒有限公司等知名酒企申请的“国宴汾酒”。
事实上,在“国宴汾酒”大赛中,山西汾酒 申请注册“国酒汾酒”商标,结果一样,“国宴汾酒”申请也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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