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3万元购买虎骨酒后,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为由向卖家索赔30万元。 经过一审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了解,刘女士于2020年12月17日从杨×公司购买了三瓶虎骨酒,其中两小瓶。 牌号为“建春牌”,生产日期标注为“80”。 年”; 大瓶打上“长城”字样,生产日期标注为1989年。刘某称,小瓶单价9000元,大瓶单价12000元,货款总额为 三万元。
刘某称,上述产品他没有食用,并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为由,向公司索赔30万元。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沉立律师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虎骨制品,不应再向刘某索赔。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的保护范围,故决定销售公司退还刘某3万元,刘某退还3瓶虎骨酒。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强调,国务院于1993年制定了禁止虎骨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此禁止销售虎骨制品。 双方都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为此负责。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hina Business Daily reporter Cong Zhig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