酿酒文化传承千年,白酒产业已成为许多地区的支柱产业和民生产业。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的不断升级,白酒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 日前,本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东兰陵酒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被责令赔偿酒鬼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元。 酒鬼酒业有限公司的“内参”商标权。 万元。
酒鬼公司认为,被告兰陵公司大量生产、销售的白酒明显使用“内参”标识。 这一事实是在同一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兰陵公司作为知名白酒生产企业,在酒类生产、销售领域与原告同业多年。 合理避免义务不仅在产品上显着使用“内参”标识,而且长期持续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高端市场机会难得 内参酒的品牌定位被明显打压,扰乱了原告的市场布局。 在“内参”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被告兰陵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特别明显的主观恶意,造成十分严重的侵权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经当庭实物查验,涉案产品包装盒正面、背面、侧面及内酒瓶正面中央均标有“内参”字样排列 垂直。 法院认为,“内参”商标合法有效,原告酒鬼酒业公司作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涉案“内参”商标注册于2008年6月21日,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在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的正面、背面和侧面中央,标有竖排的“内参”字样。 《兰陵洞藏》只是描写文字。 被告兰陵公司的“兰陵与图”商标虽然也在正反面标注,但“内参”文字明显偏大,在包装内属于一般消费品类。 商标最易识别的位置构成显着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使用。 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 与涉案“内参”商标相比,两者读音、排列相同,字体、字体相似,构成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或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山东兰陵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酒鬼酒业有限公司“内参”商标的产品; 总造价70万元。
(刘汝欣)
酿酒文化传承千年,白酒产业已成为许多地区的支柱产业和民生产业。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的不断升级,白酒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 日前,本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东兰陵酒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被责令赔偿酒鬼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元。 酒鬼酒业有限公司的“内参”商标权。 万元。
酒鬼公司认为,被告兰陵公司大量生产、销售的白酒明显使用“内参”标识。 这一事实是在同一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兰陵公司作为知名白酒生产企业,在酒类生产、销售领域与原告同业多年。 合理避免义务不仅在产品上显着使用“内参”标识,而且长期持续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高端市场机会难得 内参酒的品牌定位被明显打压,扰乱了原告的市场布局。 在“内参”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被告兰陵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特别明显的主观恶意,造成十分严重的侵权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经当庭实物检验,涉案产品包装盒正面、背面、侧面、内酒瓶正面中央均标有“ “内参”竖排。 法院认为,“内参”商标合法有效,原告酒鬼酒业公司作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涉案“内参”商标注册于2008年6月21日,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在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的正面、背面和侧面中央,标有竖排的“内参”字样。 《兰陵洞藏》只是描写文字。 被告兰陵公司的“兰陵与图”商标虽然也在正反面标注,但“内参”文字明显偏大,在包装内属于一般消费品类。 商标最易识别的位置构成显着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使用。 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 与涉案“内参”商标相比,两者读音、排列相同,字体、字体相似,构成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或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山东兰陵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酒鬼酒业有限公司“内参”商标的产品; 被告山东兰陵公司应赔偿原告酒鬼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
(刘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