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逵”还是“李鬼”? “天酒”诉“大金酒”案上午宣判 这些年你喝对了吗?

天津市今酒集团有限公司诉天津大津酒业有限公司、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和平区法院于今作出一审判决 早晨。

津酒在天津人尽皆知。 不过,近些年来,天津老百姓却有些迷茫。 今酒似乎推出了一个子品牌——大今酒。 津和大津之间真的有联系吗? 其中“李逵”是谁? “李鬼”是谁? 看完这篇文章,你应该心里有数了。

(网络地图)

法院查明,原告金酒集团于1982年2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津酒JINJIU”及图片组合,将 有效期至2023年2月。经营范围为酒类的制造和销售。

被告的关联公司大金啤酒以两种不同的字体向商标局申请了“大金酒”字样商标。 因金酒集团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

据金酒集团诉称,今年2月,在被告人乐商业公司旗下的两家超市内,发现被告大金酒厂在醒目位置标注了“大金酒”字样和 “大金酒”字样旁标有注册商标符号。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会使公众认为“大金酒”与“金酒”来自同一提供者或具有特定关系,构成侵权。

在诉讼中,大津啤酒辩称,原告在证据中提交的注册商标为“劲”商标,并非“劲酒”商标,“劲”牌 本身并无名誉,不应过分宽大保护; 大金酒在外观上与金酒并不相似。 根据相关规定,商标局裁定书所述情形无法直接认定,原告仍不能免除举证责任。 大津酒与晋酒在市场上长期共存,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就涉案注册商标的具体内容,原告在商品上长期使用的商标为“津酒”组合商标。 商标注册证上的JINJIU和图”,不是“Jinjiu Card”。 因此,被告大津啤酒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不驰名,不应过度保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定。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首先,原告与被告均为白酒生产销售企业,大津啤酒在包装显着位置使用“大津酒”作为商品名称 , 这构成了在同一产品上突出使用的元素。 其次,大津啤酒在使用上述商品名称时,应采取充分措施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区别,避免造成公众混淆或误导,否则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 .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大津酒厂停止在酒类上使用“大津酒”字样; 在城市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被告人乐商业公司及其两家子公司停止销售标有“大金酒”字样的酒类。

今晚新闻·文津出品

今晚新闻·文津记者 孙启明 通讯员 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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