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酒诉大金酒商标侵权获8万赔偿

中金网7月5日电 商标专用权是民事权利,侵犯商标权也是民事侵权行为。 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影响他人依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按照民法原则,侵权人必须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责任和义务。 7月4日上午,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对“今久诉大今久”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天津大津酒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应当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酒类上使用“大津酒”字样; 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 一审宣判后,大津啤酒表示将上诉。

“大津酒”作为产品名称引起相关公众混淆

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四被告天津大津酿酒有限公司 ., Ltd.,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及其西湖路和花园购物广场。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大金酒厂于2008年开始使用“大金”作为企业名称的构成,虽然该构成符合商品名称的一般规则, 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大金酒”标识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原告注册商标的混淆和误认。

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 均为白酒生产销售企业,被告在包装显着位置使用“大金酒”作为商品名称,构成同一商品的显着使用要件。二、对比“大金酒”的商品名称 并结合原告的广告宣传、销售时间、市场占有率、产品知名度、获奖情况等因素,应认定原告第160989号“津酒” JINJIU”及其注册的组合商标相对知名,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其中,“金酒”二字能够主导消费者对商标的印象,是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具有很强的显着性。

那么产品名称“大金酒”中的“大”字作为形容词,通常被消费者理解为产品“辻酒”的变体。 关联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 因此,被告大金酒认为“大金酒”中合法使用的“大金”是其企业名称,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确认。 被告大津酒造在使用上述商品名称时,应当采取充分措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区别,以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否则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 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其余三被告也侵犯了原告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关于侵权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四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人乐及其旗下西湖路购物广场、花园购物广场被依法传唤,但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 法院裁定,被告大津啤酒应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酒上使用“大津酒”字样; 被告大津啤酒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市内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必须由法院审查; 被告大金酒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 被告人乐及其西湖路、花园购物广场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大金酒”字样的酒类。

该案一审宣判后,大津啤酒当场表示将上诉。 (7月5日中金网)

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在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后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被称为“反向造假”。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结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为人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系本人合法取得并说明 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需要以销售者的主观知情为前提。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假冒、擅自注册商标标识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侵权属于商标侵权,包括“制造”和“销售”。

5. 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属于第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做装饰,误导公众

2.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3. 企业名称、相同或类似产品上显着使用相似词语,容易误导相关公众。

4.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通过该域名进行与商品交易相关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

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行政责任是指雄伟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应当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 行政责任适用于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立即下令停止销售

3.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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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没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5.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侵权中获得的利润;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6.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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