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局组织者,车主和司机一起喝酒。 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 主办方和车主是否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赵亮(均为化名)承担机动车方65%的责任,车主王伟承担机动车方30%的责任。 酒局承办人李明承担机动车方5%的责任。
2021年6月,李明邀请王伟和赵亮到农村老家吃饭。 席间,三人一共喝了五两酒。 吃完饭,王伟老板开车送赵亮和李明回了临湘市。 路上,王伟提出要休息一下,让赵亮代驾。 在行驶某路段时,赵亮逆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张三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张三及乘客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赵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其同行乘客(案外人)未系安全带负次要责任,张三被追究责任。 事故概不负责。 随后,张三申请了伤情鉴定,属于二级轻伤。
2022年4月,张三将三人起诉至临湘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9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酒局组织者李明辩称自己只是搭便车,不应追究其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交通事故证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原告张三作为事故的受害人之一,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其遭受的损失系因驾驶机动车的司机赵亮的侵权行为造成。 张三的损失由侵权机动车方100%承担。 肇事司机赵亮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该知道自己不能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注意驾驶安全、擅自驾驶机动车等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错的方向; 车主王伟与经理将车辆交给酒友赵亮驾驶,因无法驾驶车辆发生车祸。 他对损坏负有责任; 让赵亮开车,并与赵亮乘坐同一辆车,对损坏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三人共同赔偿张三91292.23元,其中赵亮赔付59339.95元,王伟赔付27387.67元,李明赔付4564.61元。
法官表示,当共同饮酒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第一,明知饮酒者不能饮酒,劝其饮酒; 第二,不劝阻酒后驾车; 第三,没有将醉酒者带到安全服务处。 共同饮酒者有合理的义务提醒和劝阻酒后甚至酒后驾车的司机。 明知司机酒后驾车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酒后驾车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司机作为共饮者,应及时劝阻,切不可留有余地,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事故。
记者周玲茹 实习生张嘉仪 通讯员孙百玲 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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