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败后,“茅台国宴”商标申请再次被驳回。 9月1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法院认定“茅台国宴”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产品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酒类产品质量的误解。 产品和其他特性。 同业经营者也有失公允,最终驳回了中国贵州茅台酒(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涉案商标为第3333017号“茅台国宴”商标,茅台公司于2002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用于果酒(含酒类), 开胃酒、葡萄酒、酒类(饮品))等商品。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国宴”是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招待国宾或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盛大宴会。 在重要的节日。
诉争商标作为酒类(饮料)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品质、等级等特征产生误解, 同时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的,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获准注册。
原告茅台酒不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郭某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茅台酒公司认为,“茅台”酒作为酱香型白酒的代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茅台”酒曾多次在重要历史阶段作为国宴用酒。
涉案商标“茅台国宴”是茅台公司专门为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 用于酒类等商品上,以免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质量产生误解。 ,而且没有不良影响。 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中文为“茅台国宴”,其中“国宴”是指国家元首或国家元首举行的盛大宴会。 在重要节日招待国宾或招待各界人士。
虽然茅台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茅台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如果将“茅台国宴”作为酒类产品的商标注册, 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误判其质量、等级等特征。
同时,在酒类产品上注册含有“国宴”字样的系争商标并享有专用权,对同行业其他经营者不公平,很可能有 对公众利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系争商标“茅台国宴”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最终驳回原告茅台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据悉,2018年8月,茅台公司曾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未注册“国酒茅台”商标。 .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朱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