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0元买两瓶8万余元茅台后,卖家:“没货”……法院判决

来源:广州日报

网购不是什么新鲜事,

下单后,等待快递小哥

“送货上门”即可,

不过,小吴(化名)在网上以起步价买了两瓶茅台

,一共2850元,

但是被商家告知没货了。

法院于近日审结了

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成交已成交,恭喜拍到此拍品”

某公司开设了一家专卖酒类的网店。 浏览网页时,小吴看到该店公开拍卖两瓶2.5升、53度“纪念茅台日”系列贵州茅台酒。 直购价80998元,起拍价2850元。 元,加价100元。

嘉某公司还明示“保证正品,支持专业机构鉴定,假一赔三,顺丰包邮”。 拍品被“看”了170多次,小吴决定交定金参加拍卖。

出乎小武意料的是,

他是唯一一个参与拍卖的人,

他以2850元的起拍价直接中得2瓶茅台!

小吴迅速付了款,

高高兴兴地坐等“收款确认”。

“没有货,发不出去,我要加价”

第二天,小吴点开订单,

看到贾某公司还没有“搬家”,

利用客服窗口

催促店家尽快发货。

贾氏公司淡淡的回答:“不能发货,没货,我给你赔点钱,要不你就4万元买。” ,但嘉某公司并未同意。

小吴向线上平台投诉,希望平台催发货,但平台只是简单回复,会规范管理,但无动于衷。 小吴无奈,只好向香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某公司运输、交付上述两瓶茅台酒。 嘉某公司未出庭应诉。

法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

香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贾某通过网络平台公开竞价将茅台酒出售给不特定的买家,原告小武按照竞买规则支付了对价, 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 特点是买卖双方以最高中标价作为成交价建立买卖合同。

原告小吴已支付合同价款2850元,被告贾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 被告人贾某称拍卖结束后存货不足,但要求原告小武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 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被告贾某要求原告小武加价购买上述两瓶茅台酒。 由此可见,买卖合同履行的可能性很大,且拍卖页面上明确标明“顺丰速递”,故香州法院判决支持小吴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人贾某公司代为运输和运输。 送两瓶茅台。

法官表示:随意拒绝履行合同属于违约

商家在网络平台上以有底价的方式吸引潜在消费者参与商品竞拍 以明显低于商品市场价的价格,希望通过“一个”“百货求”的交易模式,为自己争取利益最大化。网络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 买受人竞投成功后,根据民法第598条的规定,商家也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因此,如果商家干脆拒绝 仅因交易价格远低于预期而履行合同,明显违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如持续履行。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通讯员:谢丽琼、郑乔、李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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