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酒业“内参”酒类商标侵权善后案:70.2万元被法院强制执行

鲁网7月22日消息日前,山东兰陵精品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陵精品酒业”或“公司”)被国务院强制执行 法院赔偿70.2万元。 记者了解到,此次执行系因公司与酒鬼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业”)商标侵权纠纷引起。

上述纠纷中,兰陵佳酿因在一款饮品外包装盒上使用“内参”字样,被酒鬼酒诉侵犯著作权。 赔偿70万元。 兰陵酒业虽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案号(2022)鲁01执1360号显示,执行文书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人为山东兰陵酒业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70.2万元,执行法院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

记者了解到,原告酒鬼酒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为第3981390号“内参”文字商标。 酒鬼酒业称,经调查发现,被告兰陵酒业生产、销售的白酒显着使用“内参”标识。 酒鬼酒认为,这一事实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酒鬼酒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第3981390号“内散”注册商标,以及国内外媒体对“内散酒”的相关报道,并提交了酒鬼酒在电商、线下的委托代理 在超市、酒类专卖店等处购买的专卖店、兰陵精品酒,均印有“内参”字样和付款凭证。

酒鬼酒方面表示,“‘内参’品牌是酒鬼酒的独创,是酒鬼酒的超高端产品。知名白酒生产企业,在酒鬼领域 酒类生产、销售,与酒鬼酒同业多年,理应明知“内参”商标属于原告所有,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回避,但未尽到合理回避义务 ”

酒鬼酒认为,兰陵酒业不仅在产品上醒目使用“内参”标识,而且长期、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使酒鬼酒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的市场布局受到影响; 在“内参”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兰陵酒业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权后果十分严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合法有效。 在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的正面、背面和侧面中央,竖排的“内参”字样明显较大,处于包装内普通消费者最容易识别的位置,构成突出用途。 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使用。 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 与涉案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相比,两者读音、排列相同,字形相似,构图相似。

最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兰陵酒业立即停止销售侵权酒鬼酒一号的产品。

此后,兰陵酒业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兰陵酒业在酒鬼酒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内参”标识 被诉侵权酒类产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酒鬼酒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兰陵的被诉行为侵犯了酒鬼酒涉案商标权,并无不当。

此外,关于赔偿数额,二审法院认为,酒鬼酒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兰陵酒业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没有商标许可费可以参考,所以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兰陵酒作为生产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生产规模,侵权情节,销售价格 被诉侵权商品、酒鬼酒为制止被诉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兰陵酒业赔偿酒鬼酒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兰陵酒业的上诉,维持原判。 既然二审法院已经败诉,兰陵酒业为什么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最后却被法院强制执行呢? 记者拨通了兰陵酒业工商系统预留电话,可惜多次无人接听。 (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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