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瓶“鬼酒”商标纠纷再审判决:上海鬼酒承担连带责任

新京报讯(记者秦胜男)6月19日,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贵酒”)发布关于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再审进展情况的公告。 针对商标侵权的诉讼。 判决书显示,判处被告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侵犯贵州贵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支付赔偿金150万元。 被告上海贵酒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关于上海贵酒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公司名称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2020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贵州贵酒诉上海贵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贵州贵酒、上海贵酒、苏宁易购集团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 商标权。 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作出的一审判决,被告贵州桂娘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01911号、第8550010号“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被告贵州贵娘赔偿原告100万元; 被告上海贵酒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上海贵酒公布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贵州贵酒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原告贵州贵酒第101911号注册商标, 8550010号、9784875号并赔偿原告150万元; 被告上海桂酒酒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中的1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上海桂酒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中的8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付款义务。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上海贵酒对10万元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贵州贵酒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贵酒表示,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的上海贵酒停止不正当竞争、变更公司名称的判决。 上海贵酒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法院判决上海贵酒对前述付款义务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企查查显示,贵州贵酒为洋河全资控股公司; 上海鬼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是上海鬼酒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韩宏伟是中国鬼酒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ditor Zhu Fenglan

Proofreading Jia Ning

相关文章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此站点使用Akismet来减少垃圾评论。了解我们如何处理您的评论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