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九VS南轩:商标不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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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282字,阅读时间约3分钟)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宣酒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南轩酒业有限公司、 合肥姚万之云酒业经营部侵犯海域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诉人安徽宣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酒公司)、宣城南宣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宣公司)不服上诉(2015)合肥合民三处字第00202号 安徽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轩九公司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南轩公司侵犯了轩九集团第922010号“轩”、第4603792号“轩九特工”商标专用权。 同时,南轩公司还侵犯了旋酒集团第12489486号“旋酒小椒”和第11237613号“旋酒小椒面肉”商标权。 商标价值严重贬值。

没有。 922010 “轩”商标

商标第4603792号“轩九特工”

商标第11237613号“轩九小焦面肉”

商标第12489486号“轩九小焦”

上诉人南轩公司称,旋九集团商标包装、装潢不构成驰名商标特有包装、装潢。 但“南轩贡酒”的酒瓶及外包装是对白酒行业常见包装特征的利用和创新设计,南轩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南轩公司认为,轩九集团模仿南轩公司的商标图形设计,后注册了“轩九特工”商标,并使用在产品包装上。 事实上,旋九集团侵犯了南旋公司的商标权。 同时,旋九集团未能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其损失索赔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1. 南轩公司持有的“南轩工酒”注册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南轩公司已提起行政诉讼,但该行政诉讼案尚未审结,因此“南轩宫酒”注册商标仍然有效。 因此,南轩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轩九特贡”、“轩”对轩九集团的注册商标,也不构成“轩九特贡”、“轩”对轩九集团的注册商标。 另外,旋酒集团的注册商标“旋酒小椒”和“旋酒小椒面肉”并非旋酒集团虚构的显着标志,其“旋酒小椒”酒窖和“旋酒小椒面肉”的侵权行为不能成立。

2. 轩酒集团的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宣酒集团倡导的包装,装潢要别具一格,经过对比产品包装装潢,酒的造型 双方酒瓶、酒盒基本相同,南轩公司使用方法与轩酒集团相同或相似,容易造成购买混淆和误会 客观地回答。 综上,南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本案中,考虑到旋酒集团涉案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程度,旋酒集团未能举证证明南旋公司侵权获利,或南旋公司侵权实际遭受的损失。 南轩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轩九集团停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性等因素,认定南轩公司赔偿轩九集团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根据二审调查取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轩九集团、南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了法律证据。 因此,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酒类产品外观及包装

本案尚存争议。 南轩公司已注册商标,但在诉讼过程中,轩九集团已通过商标行政救济程序宣告该案无效南轩不服商标侵权,继续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 商标评审委员会。 此案仍在审理中。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认定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此尚存争议。

图片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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