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酒商标被侵权,店家索赔数万元…

ONE

Leader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竞争的日益激烈

侵权行为呈上升趋势

尤其是商标侵权具有

成本低、隐蔽性强、收益高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

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可以证明该产品已取得 合法

并说明提供者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大家

请耐心观看今天的案例!

案例简介

惠民百货销售的酒瓶标签上有长城塔、山峰和字母GRETA WALL 在标签上。 、字母等与中粮集团注册商标第1474477号、第3244765号高度近似。

原告中粮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惠民百货停止侵犯商标权,并赔偿损失2.5万元。 惠民百货认为,作为零售商,其不具备识别假酒的能力,中粮应起诉上游供应商或生产商,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惠民百货销售的酒瓶标签上的长城图案与中粮注册商标相同 长城纹第1474477号; 英文“GRETAWALL”字母与原告第3244765号注册商标“GREATWALL”近似,只是字母“TA”的排列顺序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惠民百货销售涉案酒类产品侵犯中粮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但是,惠民百货的进货台账、报表和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所售酒的来源合法,购买时无法判断为侵权产品。 无侵权意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1、被告惠民百货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粮注册商标权的酒类; 二、驳回原告中粮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品牌商标保护意识不断提高。 大多数终端卖家多为草根人群,承受压力和赔付能力有限。 本案提醒终端销售商,应建立完整的进货台账,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法第1178条如有其他规定 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p>

(四)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假冒、擅自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及更换商标的

(六)故意为侵权他人提供便利的 他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的;

(七)给予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如能证明商品系本人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证明: 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

(1)有供应商合法签署的供货清单和付款收据,经供应商核实或认可;

( 2) 有供销双方签订的合同 经核实采购合同真实履行;

(3) 有合法的采购发票,发票上记载的项目与

(四)其他能够证明涉案货物系合法取得的产品状态。

相关文章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此站点使用Akismet来减少垃圾评论。了解我们如何处理您的评论数据